營利事業列管行業
相關法規及其解釋條文
事業廢棄物清理法第 28 條 事業廢棄物之清理,除再利用方式外,應以下列方式為之:
- 1. 自行清除、處理
- 2. 共同清除、處理:由事業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許可設立清除、處理該類廢棄物之共同清除處理機構清除、處理
- 3. 委託清除、處理:委託經主管機關許可清除、處裡該類廢棄物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裡機構清除、處裡
第 31 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ㄧ定規模之事業,應於公告之一定期限辦理下列事項:
- 檢具事業廢棄物處裡計畫書,送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審查核准後,始得營運 ; 與事業廢棄物產生、清理有關事項變更時,亦同。
廢棄物清理法詳細法規參照 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事業相關法規參照